原标题:香港公司注册处: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新发牌制度将于3月1日生效
香港公司注册处于2018年1月发布公告,信托及公司服务提供者新许可证制度根据《反洗钱及反恐融资条例》将于2018年3月1日生效。详细公告内容如下:
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新发牌制度
香港法例第 615 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下称《打击洗钱条例》) 引入一个新的发牌制度。在新发牌制度下,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须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申请牌照,并须符合「适当人选」准则,方可在香港经营提供信托或公司服务的业务。任何人如在香港无牌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被处�?� 100,000 元及监禁六个月。
法例赋权处长批给、拒绝批给、续批、暂时吊销或撤销牌照,及施加或更改牌照条件。获批给的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牌照,有效期一般为三年。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须取得处长的事先批淮,才可让任何人士成为持牌人的最终拥有人、合伙人或董事。如持牌人就过往牌照批给或续期申请所提供的详情有任何变更,则持牌人须在自变更发生一个月内通知处长。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如拟停止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亦须在拟停止经营该等业务的日期之前,向处长具报停业的意向及拟停业的日期。
过渡性安排
任何人如在 2018 年3 月 1 日(新发牌制度的「生效日期」)之前已在香港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及为此目的而持有有效的商业登记证,则该人会自 2018年 3 月 1 日被当作已获批给牌照(下称「当作持牌人」)以在香港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
如当作持牌人在该生效日期后的 120 日过渡期内没有申请牌照,则除非该牌照在较早前已被终止(例如因为当作持牌人停止经营业务), 否则该当作已批给的牌照在过渡期届满之时即告失效。如该当作持牌人在过渡期内申请牌照,则该当作已批给的牌照一般在该项申请获批淮、被拒绝或被撤销时,即告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