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确保政策调整和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国务院通知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我国鼓励个人投资、公平税负和完善所得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政策调整,既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又是规范所得税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因此,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的各项工作,掌握这项政策调整给征管和收入带来变化的有关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其中产生的有关问题,确保政策到位、征管到位。
二、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及其投资者的所得税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因此,应认真作好宣传解释工作。从事所得税工作的人员要首先学习和理解国务院通知的精神和意义,领会规定的内容,在此基础上,向广大个人投资者广泛宣传国务院通知对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办企业的重要意义、所得税政策调整的具体规定和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做好征收管理各项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三、准确掌握个人投资者情况和税源状况。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与工商管理部门联系,尽快摸清现有独资、合伙性质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建立经常联系渠道,随时掌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登记情况;要对已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限定时间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做好内部的管理衔接工作,建立个人投资者档案,对查账征收、核定征收、税源大户和一般户的个人投资者,要区分情况分类管理;对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征个人所得税后,原则上应保持原所得税定额水平。
四、做好所得税优惠的衔接工作。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后,原有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享受的税收优惠、尚未执行到期的,可在2000年12月31日前继续执行。从200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统一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做好2000年年终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2000年年度终了后投资者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2000年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抵扣投资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汇算清缴需要退税的,先退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不足部分再退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3.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
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5.《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填报说明
附件1: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第六条 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但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按标准在税前扣除,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确定。
(三)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四)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五)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六)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七)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以下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八)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企业虽设置账薄,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三)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八条 第七条所说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第九条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 应税所得率(%) |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 5~20 |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 7~20 |
饮食服务业 | 7~25 |
娱乐业 | 20~40 |
其他行业 | 10~30 |
投资者姓名 | 投资者身份证号码 | |||||
企 业 名 称 | 企业税务登记证号 | 企业电话 | ||||
企 业 地 址 | 行业类别 |
企业银行账号 | ||||
项 目 | 行次 | 本期数 | 累计数 | 补 充 资 料 | ||
一、收入总额 | 1 | 1.年平均职工人数 纳税人签字: | ||||
减:成本 | 2 | |||||
费用、税金 | 3 | |||||
营业外支出 | 4 | |||||
二、企业利润总额 | 5 | |||||
三、纳税调整增加额 | 6 | |||||
1.超过规定标准扣除的项目 | 7 | |||||
(1)从业人员工资支出 | 8 | |||||
(2)职工福利费 | 9 | |||||
(3)职工教育经费 | 10 | |||||
(4)工会经费 | 11 | |||||
(5)利息支出 | 12 | |||||
(6)广告费 | 13 | |||||
(7)业务招待费 | 14 | |||||
(8)教育和公益事业捐赠 | 15 | |||||
(9)提取折旧费 | 16 | |||||
(10)无形资产摊销 | 17 | |||||
(11)其他 | 18 | |||||
2.不允许扣除的项目 | 19 | |||||
(1)资本性支出 | 20 | |||||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 21 | |||||
(3)违法经营�?詈捅幻皇詹莆锼鹗� | 22 | |||||
(4)税收滞纳金、罚金、�?� | 23 | |||||
(5)灾害事故损失赔偿 | 24 | |||||
(6)非教育和公益事业捐赠 | 25 | |||||
(7)各种赞助支出 | 26 | |||||
(8)计提的各种准备金 | 27 | |||||
(9)投资者的工资 | 28 | |||||
(10)与收入无关的支出 | 29 | (本栏目由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 ||||
3.应税收益项目 | 30 | |||||
(1)少计应税收益 | 31 | |||||
(2)未计应税收益 | 32 | |||||
四、纳税调整减少额 | 33 | |||||
1.弥补亏损 | 34 | |||||
2.国库券利息收入 | 35 | |||||
3.投资者标准费用扣除额 | 36 | |||||
4.其他 | 37 | |||||
五、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 | 38 | |||||
六、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比例�。ィ� | 39 | |||||
七、适用税率 | 40 | |||||
八、应纳所得税额 | 41 | |||||
减:减、免所得税额 | 42 | |||||
九、应缴入库所得税额 | 43 | |||||
加:期初未缴所得税额 | 44 | |||||
减: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 | 45 | |||||
十、期末应补(退)所得税额 | 46 |
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纳税人编码: 申报期: 年 月 日至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投资者姓名 | 投资者身份证号码 | ||
投资者经常居住地地址 | 投资者电话 | ||
项 目 | 行次 | 数 额 | 补 充 资 料 |
一、应汇总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 1 | 填表人签字:___________ 纳税人签字:___________ | |
1. | 2 | ||
2. | 3 | ||
3. | 4 | ||
4. | 5 | ||
5. | 6 | (本栏目由税务机关填写) 主管税务官员签字: | |
6. | 7 | ||
二、适用税率 | 8 | ||
三、应纳所得税额 | 9 | ||
减:减、免所得税额 | 10 | ||
五、应缴入库所得税额 | 11 | ||
加:期初未缴所得税额 | 12 | ||
减: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 | 13 | ||
六、期末应补(退)所得税额 | 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