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定缔约方的审查
国际注册的效力延伸至申请人在国际申请中明确指定的缔约方,自国际注册日起,商标在各被指定缔约方的�;�,与直接向该缔约方主管局提出该商标的申请相同。被指定缔约方在收到国际领土延伸申请后,在《马德里协定》(12个月)或《马德里议定书》(18个月)规定的时限内依据其域内的法律规定进行审查。
经审查,被指定缔约方对符合其域内法规定的领土延伸申请予以保护该国际注册商标自国际注册日起获得的�;び敫蒙瘫暝诒恢付ǖ拊挤街鞴芫秩〉米⒉嵯嗤A焱裂由焐昵氩环匣虿糠植环媳恢付ǖ拊挤接蚰诜ü娑ǖ�,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予以全部驳回或部分驳回,并在驳回期限内通知国际局。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在收到驳回通知后可依据该指定缔约方的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复审或提起诉讼。在规定的驳回期限内,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未通知国际局驳回的,即使领土延伸申请违反被指定缔约方域内法不应该获得�;�,也将因“超过审限”自动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