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国公司法对于章程规定的职权与公司机关法定职权相冲突的情况,既没有作出效力判断,也没有责�;疲挥惺┘臃汕恐屏�,因此,不具备强制规范的特点。
首次,公司法对于具有一定约束效力的授权性规范一般采用“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表述方式。
再次,从《公司法》第50规定,我们或许可以看出有关公司机关法定职权规范属性的端倪。